学会章程


中国雕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雕塑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culpture Institut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雕塑专业工作者和从事雕塑相关的专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坚持二为方针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国雕塑艺术水平;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指导雕塑家从事国家重大题材的雕塑创作活动,鼓励和引导雕塑家进行雕塑专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创新,支持和参与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2积极开展对传统雕塑、现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发展的研究,关注国内雕塑热点和国际雕塑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和不同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

3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雕塑人才;

4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性展览,推力作,树名人;积极参与国际有重要影响的展览和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声望与学术影响;

5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学会专业刊物,策划、组织、出版有关专业著作;

6开展中外雕塑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雕塑艺术,弘扬中华文化;

7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的信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雕塑建设、作品展览及相关雕塑活动的指导与咨询;

8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涉及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的咨询和法律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申请人独立创作的雕塑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展览三次以上者,或虽不足三次,但其中一次获奖者;

2、申请人作品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并有较大影响者;

3、申请人作品被国家级美术机构收藏并有较大影响者;

4、申请人作品参加重大国际展览和比赛获得好评者;

5、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艺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在国家级专业性报刊上多次发表影响较大、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者;

6、多年从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术编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者;

7、从事建筑、园林、景观设计等与雕塑有关领域的工作,对雕塑事业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者。

          (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雕塑艺术的创作、设计、教学、管理、制作单位与雕塑艺术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学会所有财务工作的审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121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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